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一,女,汉族,年8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
被告河南一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幢2单元12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一。
第三人刘二,男,汉族,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城关镇人民路91号,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散被告河南一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8月20日,原告刘一与第三人刘二共同设立河南一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一公司),原告持股60%,第三人刘二持股40%,且一一公司由实际经营(公司相关证照及印鉴均由掌握)。一一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代理房地产营销策划、买卖、租赁、抵押手续,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等业务。
半年后经营便发生困难,业务停滞不前,造成公司资金断裂,被迫中止经营。中止经营后,股东之间矛盾不断加深,第三人刘二便不知所踪,致使其后年来未开过一次股东会,公司持续亏损。且至年8月19日,一一公司房屋租期即将届满,房东要求将一一公司营业执照迁移出现租赁地址,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想联系刘二沟通时,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因此,现一一公司组织机构瘫痪,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故诉至法院。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