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郭振亮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胶建质行处字〔〕第07号关于青岛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显示:经巡查,青岛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胶州市洋河镇诸黄路以南,山大路以西建设的东方佳苑住宅小区8#、9#、10#楼,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给予壹拾叁万贰仟零柒拾贰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处罚幅度为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