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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心怡)日前,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房地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的轻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清单”规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清单”还规定,实施《免罚清单》应注意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另外,该“清单”对以下两种违法行为,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即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是下列违法行为,为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上述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还包括,违反《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违反《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违反《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本文图片均来自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