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行业术语
1、房地产的定义: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地上的附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又称不动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两者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包括:土地、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和房地产物权,其中房地产物权除所有权外,还有所有权衍生的租赁权、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当权等
2、房产的定义:指各种明确了权属关系的房屋以及与之相连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地产的定义:指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既包括住宅或非住宅附着物的土地(以及各地段),又包括已开发和待开发土地。我国的地产是指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
4、房地产的特征:房地产的自然特征——位置的固定性,使用的耐久性,资源的有限性,物业的差异性;房地产的经济特征:生产周期性,资金密集性,相互影响性,易受政策影响性,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性
5、房地产业: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房屋的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产市场
6、房地产开发:广义上讲,是以(城镇)土地资源为对象,按照预定目的,进行改造加工,对地上进行房屋设施的建筑安装活动,以及为此而进行的规划、设计、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狭义上讲,是按照预定的目的而进行的改造土地和建造房屋设施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
7、房地产经营:广义上讲,是房地产企业对经营目标进行科学决策,并使确定的目标得到实现的全部管理活动的总和,它包括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出售、出租、维修、服务等全部综合管理职能活动。狭义上讲,房地产经营主要是指有关房地产产品供销的管理活动,其中尤其着重于销售活动
8、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建筑业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维修等生产过程,它的生产结果是建筑物或构筑物。房地产业是发包方,建筑业是承包方,房地产业归属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多种服务的第三产业,建筑业归属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属第二产业。
9、房地产产权:房地产使用者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0、开发商:开发商是某个项目的第一承担人,包括很多种类,如房地产开发商、软件开发商、游戏开发商等某品牌开发商,但无特殊说明时,一般指房地产开发商。
11、承建商:承建商是承接建设任务的商人或组织,一般是指施工方,也是施工企业。
二、房地产-常用术语
1.建筑或建筑群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室外工程(如绿化、道路、停车场等)的面积,其形状和大小由建筑红线加以控制
2.是指小区内住宅、公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总和
3.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它反映土地利用情况和经济性的技术经济指标,即容积率越大,土地利用程度越高
4.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5.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6.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
7.道路用地和两例建筑用地的分界线,红线内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和分隔带。宽度根据要求变化,以满足交通、绿化、通风日照、建筑景况和地下管线的要求
8.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9.是指房产高度以“层”为单位计量,每一层的高度国家在设计上有要求,这个高度就叫层高。它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10.是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
11.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12.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3.《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4.房地产开发的“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15.是房屋土地所有权属二合为一的凭证,是房地产权属的法律凭证
16.是指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对土地使用的权限,包括开发权、收益权、处置权。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该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用,经批准并补清地价后可以继续使用
17.是指水通、电通、路通及场地平整
18.是指水通、电通、路通、排水通、排污通、通讯通、煤气通及场地平整
19.又叫(宗地图),是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平面图。它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给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受让者只能在红线范围内施工建房
20.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绿地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率即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22.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绿化和植物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3.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4.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25.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26.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的房间子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
27.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的总称
28.占地平米以上,设有中心广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5%,休闲场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15%。建筑面积在平米以上,居住户数户以上或人口在人以上,设有居委会。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29.指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30.指既有功能要求,又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31.房屋按套(单元)出售时,房屋销售面积为该套(单元)的建筑面积,即为该套(单元)的使用面积与该套(单元)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2.房屋按单元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单元门内范围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
33.指室内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结构面积
34.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指各套(单元)以外为各户共同使用,不可分割的建筑面积
35.它是套内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建筑面积后的余额
36.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37.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单元)建筑队面积之比
38.道路用地是指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39.玄关就是登堂入室第一步所在的位置,它是一个缓冲过渡的地段。
40.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41.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在通常意义上指的现房是指项目已经竣工可以入住的房屋
42.在土地、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按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等对产权随人征收的一种税
43.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
44.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45.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
46.是指产权人对房屋(指建筑物)拥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产权人对这两项权利享有占有
47.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48.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
49.又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负责向本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出租出售
50.是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的,各产权单位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房改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这类房屋来源一般是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屋、集资建房等
51.是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52.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53.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54.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腾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55.是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56.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57.是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58.是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59.是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
60.是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61.是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62.是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科研、设计用地
63.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64.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站、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65.是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
66.是指铁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67.是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68.是指专供客、货运船停靠的场所用地
69.是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70.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
71.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12.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