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对杭州绿城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图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该行为侵害了人民防空管理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和《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6“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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