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有效维护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11月26日,由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编辑根据《实施方案》,年12月1日后出让的思明、湖里区所有商品住房项目,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达到地价上限且意向登记购房人数不少于可售房源数的商品住房项目,都将实施公证摇号公开销售。
其中,符合厦门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无房家庭”,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时,将可优先摇号、优先选房。
购房意向登记不得设置前置条件
《实施方案》要求,购房意向登记规则需明确购房意向登记起止时间、方式(购房意向登记系统)、条件(参与意向登记的购房人需符合厦门市住房限购政策,除成年单身外,家庭成员不得单独进行意向登记)等。购房意向登记规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前置条件。
其中,冻结的购房意向金不得超过规定数额(思明、湖里区万元,其他各区30万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收取除冻结购房意向金外的押金、订(定)金等钱款。
购房人具体要怎样进行意向登记?意向登记购房人应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上传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住房证明、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系统自动审核购房资格,不符合限购政策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对自动审核有异议的或购房资格未通过的,意向登记购房人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重新核对。
需要注意的是,自当期登记之日起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止,意向登记购房人不得参加本市其他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实施方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细则,细则应包括购房人资格审查方式及要求、房源数量、购房意向登记规则、公证机构名称、摇号方案、选房方案及相关流程等。预售方案应在厦门网上房地产、意向登记系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