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位广东的朋友跟我们咨询,自己家房子要拆迁了,前些天评估公司的人来家里进行了测量并评估,还出具了评估报告表。但明明自己家建筑、装修房屋加起来一共花了大几十万,评估公司的人一评估才给十几万,现在他觉得这评估有问题,问我们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在拆迁中相信很多朋友都遇到过,那感觉评估报告不合理我们不同意行吗?评估报告是征收方决定了就一锤定音了吗?今天这篇文章,就详细和大家说一说有关“房屋评估”的那些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得出的房屋评估结果其实不用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但是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如果咱们发现评估结果存在遗漏或者登记错误的,那么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这时大家可能会有相应疑问,既然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房屋评估结果不用经过我们的同意,但是如果他们下发给我们的评估报告里面缺项漏项,评估价值给的很低,这个时候我们应当怎么办呢?
正所谓“有权利就有救济”,当我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21条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复核评估时,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最后,如果我们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后,对补偿仍有异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之规定,不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